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投票表决通过了改动后的节约能源法,改动后的节约能源法强化了对重点用能单位节约能源的监管。改动后的节约能源法专设“重点用能单位节约能源”一节,明确指出: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约能源工作的部门登录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以上反感1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皆为重点用能单位。改动后的节约能源法更进一步具体了重点用能单位的节约能源义务,增强了监督和管理。
改动后的节约能源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重点用能单位应该每年向管理节约能源工作的部门上报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还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约能源目标已完成情况和节约能源效益分析、节约能源措施等内容。重点用能单位并未按照规定上报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造假的,由管理节约能源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修正;逾期不修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四条特别强调,管理节约能源工作的部门应该对重点用能单位上报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展开审查。
对节约能源管理制度不完善、节约能源措施不实施、能源利用效率较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约能源工作的部门应该积极开展现场调查,的组织实行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行能源审核,并明确提出书面排查拒绝,限期排查。重点用能单位是我国的耗电大户。统计资料表明,2006年,钢铁、有色、煤炭、电力、化工等行业的922家重点耗电企业的能源消耗占到全国一次能源消费总量的315%。
引人注目抓好重点用能单位的节约能源工作,对于减轻经济社会发展面对的能源和环境约束具备最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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